问题 | 工伤死亡单位可以要求赔偿吗 |
释义 | 工伤职工死亡待遇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司无需赔付;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能否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二、没签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没签劳动合同但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 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也是跟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一样,先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缴纳了工伤保险,治疗以及赔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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