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两大类,具体提取条件如下: 一、住房消费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包括: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6、购买拍卖住房; 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 8、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处住房;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0、大修自住住房。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租赁商品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 (五)职工进城务工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一)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