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资料 |
释义 | 公积金提取需求及条件概述:一、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相应材料,包括购房合同、发票、转让合同、建房许可证等。二、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自住、离休、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未重新就业满5年、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出国、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法律分析 一、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二)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四)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五)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六)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七)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十二)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证明注销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二、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结语 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包括:购房合同、发票、收据、转让合同、契税凭证、回迁协议、建房许可证、鉴定报告、借款担保合同、租赁合同、离休、退休证书、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户籍证明、困难家庭救助证、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等。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自住、离休、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未在本市重新就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出国、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缴存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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