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是: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带传染病房的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氧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法律客观: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