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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电子发票还需要购销合同吗
释义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真实购销业务一致,合同及相关单据是证明双方业务的重要证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开具、使用发票的要求,禁止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要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向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时,需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法律分析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与真实购销业务一致,购销合同也证明两方购销业务的证据之一。
    2、不仅要有合同,还得有对方的送货单及我方的入库单。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样性的。可以是电子邮件形式,也可以是采购订单形式等等。不仅是税局要求,也是对交易双方的基本保障。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结语
    合同、送货单和入库单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证据,不仅满足税局要求,也是交易双方的基本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发票必须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同时,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时,也需要办理相应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收 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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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8: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