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个情况与袁先生的情况完全一样。然而,6%的征收率仍然较高。经查询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这下好了,生产并出售砂石料,可以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这个税负率交税,扣除各种费用之后,还能有盈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