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拖欠房产证怎么办 |
释义 | 1、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购房合同,开发商交房后一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如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双方没有关于违约金如何赔偿的相关约定,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支付违约金。直到开发商办理出房产证为止。 2、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欺诈赔偿的责任:如果开发商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就已经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但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则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拖延办理房产证怎么算违约金 合同是双方的合意,所以如果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包括起算日期、日利息、总数额等)已经做了约定,那么业主就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金,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不过,如果没有约定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计算违约金。 计算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分三种情况: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第二,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第三,若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从该三种期限届满起计算违约金。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至于违约利息如何计算,18条也做了规定: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按房款总额的逾期贷款利率(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计算违约金。 一、购房者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购房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故意隐瞒所受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具体约定,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绝对值大于3%的; (6)入住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的; (7)出卖方迟延交房; (8)非购房者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在建工程转让而未通知。 在以上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同时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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