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应达到风险资产总额的8%. 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规定,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制定最低的资本充足率有助于降低存款者、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风险,有助于监管者实现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监管者要制定出最低的资本比率,鼓励银行高于最低要求持有更多的资本金。如果银行的资产质量、风险集中程度和其他财务状况存在不确定因素,监管人员应对个别银行制定高于最低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标准,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有切实可行的计划来及时恢复最低资本。监管者还应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施加额外的限制。许多国家也已经采纳了该协议的内容或类似的内容。资本充足率协议对银行的两类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它考虑到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各类不同程度的信贷风险;二是考虑到可构成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的表外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