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转让时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一起转让吗 |
释义 | 房产转让时,转让人的权益和房地产同时转移,包括同宗土地上的公用设施和停车场、广告权益。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需经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权利人拥有。 法律分析 房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闲憩地、空间余地、电梯、楼梯、连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拓展延伸 房地产转让时是否需要同时转让其他公共设施的权益? 在房地产转让中,是否需要同时转让其他公共设施的权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其他公共设施的权益可以作为房地产的一部分进行转让,以确保维护整个社区的公共利益。然而,有时候这些权益可能已经由政府或其他机构独立管理,不随房地产转让而转移。因此,在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应该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具体的权益归属情况,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规定。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具体建议,以确保合法合规。 结语 在房地产转让中,转让人的权益范围涵盖了道路绿地、休闲憩地、空间余地、电梯、楼梯、连廊、天台等公共设施。停车场、广告权益的转让视合同约定而定,若无特别约定则随房地产一同转移。然而,是否需要同时转让其他公共设施的权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益归属,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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