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是补偿项目的问题。受害人死亡的,补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补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补偿义务人还应当补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次是精神损失补偿的问题。普通老百姓喜欢用“精神损害”或者“精神损失”来作为此项的权利主张的提法。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补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再次是死亡补偿金的主张及计算。死亡补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补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