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市产假多少天 |
释义 | 长沙市产假规定是一项保护女性权益的政策,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有的产假时间和相关优惠政策。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如果女职工难产,产假可增加15天。此外,如果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会增加15天。对于晚育和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还有额外的产假优惠政策。同时,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但是,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 法律分析 长沙市产假的规定如下: 1. 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2. 如果女职工难产,产假可增加15天。 3. 如果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会增加15天。 4、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 5、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6、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产假规定 1、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享有产假。其中,孕期为8周,产期为98天,哺乳期为12个月。在孕期和产期,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但是产假期限不同。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其产假政策可能参照湖南省的相关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同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因此,长沙市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t第五条\t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t第二条\t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t第六条\t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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