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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速裁法庭与普通法庭区别
释义
    法律分析:1、速裁庭是指各地法院为进行民事速裁程序设立的审判庭。民事速裁程序是近年来我国法院推行的简易民事案件审判方式,即对一些简易、小额的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它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而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灵活的程序,与英美法的小额诉讼程序相似,两者的产生都是适应社会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以简便、快捷、低廉的方式保障公民的诉权,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2、该程序应当前司法审判形势而生,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发挥极大作用。但该程序在增大法官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更多掌控力来实现程序的简易化的同时,也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损害。当前应注重针对该程序简易快捷裁判的特点来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实现速裁程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追求,进一步挖掘速裁程序的生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司法审判的有效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第三条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但辩护人申请的,应当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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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3:5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