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中的紧急避险所涉民事责任问题 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也可能涉及紧急避险问题。例如,甲持械在一家餐厅里对乙进行人身攻击,乙奋起防卫,。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乙给不法侵害人甲造成了的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同时不得已打碎了餐厅里的一些器具,造成了餐厅老板的物质损失。在本案中,乙对甲的反击构成正当防卫,防卫中打碎了无辜第三方餐厅老板的器具,属于紧急避险。从刑事上看,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从民事上看,不法侵害人甲自己的损失,是其咎由自取,与正当防卫人乙无涉;无辜第三方餐厅老板的物质损失,也应由险情引起方即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刑法规定 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