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分析房地产可转让与不可转让 |
释义 |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有:买卖、赠与、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不能转让的房地产包括: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房屋、法律限制交易的房屋。 一、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有哪些 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如下: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接管理;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5、已纳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8、已抵押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9、以标准价购买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格并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二、无房证如何进行房屋买卖 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屋买卖。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赠送的房子能够要回吗 赠送的房子是否可以要回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赠送房子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赠与是可以撤回的,如果已经变更产权,则不可以要回。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