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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分析房地产可转让与不可转让
释义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有:买卖、赠与、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不能转让的房地产包括: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房屋、法律限制交易的房屋。
    一、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有哪些
    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如下: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接管理;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5、已纳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8、已抵押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9、以标准价购买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格并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二、无房证如何进行房屋买卖
    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屋买卖。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赠送的房子能够要回吗
    赠送的房子是否可以要回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赠送房子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赠与是可以撤回的,如果已经变更产权,则不可以要回。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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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