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房屋预售合同纠纷问题怎么办? |
释义 | 1、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诉讼涉及很多法律专业知识,因此,聘请了律师,则能全面控制和防范诉讼风险。 2、 作为原告请律师能全面提出索赔请求,作为被告则能与对方权利对等。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能就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提出全面的赔偿,并指导当事人或者由律师完整的收集证据,以便最大可能的使自己提出的请求得到支持。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同样可以与之对抗,维护正当权益。 3、 请律师能减少当事人的痛苦。普通人很少会和法院打交道,特别是碰上不讲理的对方,一个普通人很难接受这样的现实,请律师以后就可以全权委托律师处理,少了很多烦心事。请律师更容易胜诉,索赔更充分。 一、聘请律师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认为不需要聘请律师 信息时代,每个人都能通过网络获得大量的知识、资源,我们也曾遇到不少委托人,认为法律只是一些条条框框的规定,只要按步聚跟着走,普通人也可完成整个刑事辩护工作,并据此认为,根本没有聘请律师的必要。 然而,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专业性极强的学问,许多法学专业的科班生对法条的理解尚会偏差,更何况是普通人?况且,许多法律程序均是不可逆转的,大多有利的辩护观点也仅在刑事诉讼进程中的某一时间节点才能实现最优的辩护效果。譬如刑事律师常说,自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命运的关键时刻。普通人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话语中所蕴含的法律法规、实务经验,同样也无法就此进行操作。若认为自己可以“依样画葫芦”模仿律师进行辩护工作,这往往是害了自己的亲人。 误区二: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就不必请律师 笔者曾办理的不少案件,在初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委托人会存在“我亲人只是协助调查,不是犯罪”、“等真的被逮捕后再请律师吧”等不同的看法。但正是由于这些看法,导致案件进入辩护工作较难开展的困境中,甚至导致案件“烂尾”。 在某种意义上,刑事案件是一项“阻击”工作,律师需要在不同阶段作出不同的法律分析,提出不同的律师意见,一步步实现较好的辩护效果。因此,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实务中一些较为谨慎、聪明的委托人,甚至在听到“风声”、看到蛛丝马迹时,便开始咨询律师相关法律问题,并通过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此时,律师提供的意见往往让委托人、当事人获益良多,不仅可以让随后的辩护工作获得一个良好的开头,甚至能够让事情在刑事诉讼进程开始前便完美解决。 误区三:仅请律师前往会见一次 如前文所述,刑事案件存在由拘留变更为逮捕的诉讼程序,许多委托人会认为可以先请律师进去会见一次,打听一下情况,随后再决定后续工作。这种方式看似“性价比”较高,但笔者对此并不推崇。 律师的会见工作并非简单的沟通案情,更包括了对案件的整体分析、步骤、计划等,会见一次最多只能了解事实的经过以及为当事人提供简单的法律分析,并不能让在押人员了解办案部门的态度以及应对紧急情况的方法等。相对于委托会见一次,全程委托或按阶段委托律师,能让律师从大局上统筹安排辩护工作、一步步实现辩护目标。 误区四:轻信“关系” 看守所门外,常会有“法律人士”驻点,向在看守所顾送、查询的家属“解答法律问题”。细听他们的话语,如“一周便可办好取保”、“我与看守所有关系,可以打听内部情况”、“这个罪名花点钱打点即可放人”等并不鲜见。许多委托人因处于救人心切、焦虑的心理环境下,可能会轻信这些“法律人士”,并交付钱财让他们去办事。 笔者且不论这些人是否如此神通广大,在刑事诉讼进程中,通过“关系”达至目的,本来便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风险当中。实务中不少委托人因轻信“关系”,被相关人士以各种借口骗取财物,导致人财两空,后悔不已。因此,笔者建议在聘请律师时,切勿轻信“关系”,应请专业的律师办理相关事项。 误区五:不对律师说实话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委托人可能有各方面的考量或顾忌,在陈述案件事实或相关情况时,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隐瞒部分实情或认为某些事实不重要。 二、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打官司重在证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起诉正确或答辩正确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起诉或答辩事实失真的证据,与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 2、审查主管与管辖、审查时效。无论是代为提起诉讼,还是代为应诉,律师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主管与管辖: (1)案件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 (2)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3)管辖条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此外,律师还应当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查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节。 3、准备诉讼资料。 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律师就可以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了。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陈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事项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应答和辩驳的法律文书,其目的在于驳斥对方不正确的、不合法的起诉,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此外,律师还应撰写代理词,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全面发表代理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 4、代理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其申请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选择恰当的时机,否则就无法达到目的。举例而言,如债务人系外地经营户,申请财产保全可和起诉同时进行,防止对方接到诉状后转移财产。如诉讼中发现债务人官司缠身,因而有可能转移财产以及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多个债权人时,要抢先提出诉讼保全,防止将来判决书无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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