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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交付”的法律概念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房屋转移占有”即为法定的“交付”,而转移占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出卖人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因此,老百姓常说的“交钥匙”实际上就是《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的房屋交付。
    当然,转移占有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移转。因此,房屋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后如果没有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就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老百姓购房的目的肯定不是仅为了居住,还包括对房屋行使完整的物权,即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因此,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进行特别约定。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他交付条件的,应以双方的约定条件为准,因此,《解释》第11条同时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曹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条件为房产公司取得《许可证》,办好大产证。因此,房产公司2003年7月18日向曹某交钥匙不能认定为房屋交付,交付时间为房产公司取得《许可证》的2004年4月26日。
    一、网签后多长时间能拿房产证
    网签后多长时间能拿房产证,应以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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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