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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材料
释义
    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一、房屋预告登记怎么进行?
    房屋预告登记的进行需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携带双方身份证明材料、房屋预售登记申请书原件、已登记备案的房屋预售协议原件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二、购买的期房,如何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也没有规定。于12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2、该《办法》第四十四条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从法理上分析,预购房的转让不是房屋的转让,而是预购合同的转让,《办法》明确了与购房转让的合法性,同时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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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4: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