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在合同关系有效期届满前,通过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者经常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者应该采取其他措施。二是不予履行。不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方涉嫌欺诈,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是欺诈性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暂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果不付款,以免财产无法返还。三是暂停履行。暂停履行适用于被欺诈者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发现合同可能是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者应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可能是欺诈性合同,对方涉嫌欺诈,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仲裁协议,可以提交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确认欺诈性合同为无效合同。 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是欺诈性合同,对方涉嫌欺诈,双方未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欺诈性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应当及时起诉;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起诉状等;发现欺诈者可以处分或者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合同欺诈案件违反刑法,欺诈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者隐瞒财产不能履行或者潜逃后,被欺诈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挽回合同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