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鉴定意见异议书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请求事项;申请理由;落款;签署日期等内容。司法鉴定意见异议书的内容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没有相应的模板要求,只要保证异议书中的内容是完整且真实有效的就可以被认可。法院会进行相应的审理工作,决定是否受理。 一、司法鉴定复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复核鉴定是在多元体制下,一种重新会商鉴定的特殊形式。它是指在国家级或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由内设的各专业专家委员对经过多次鉴定,仍有争议,无法采信的鉴定案件,予以的一次独立的、重新的、复核式的共同鉴定。 复核鉴定具有以下特点: (1)复核鉴定主体特殊。复核鉴定专指由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内设的各专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鉴定; (2)复核鉴定的性质是复核鉴定,原则上不接受初次鉴定,但由于受到技术、人员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得出鉴定结论时,可由国家级或省级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复核鉴定是开放式的为公众服务的,既为司法机关、其他裁判机关、国家证明机关服务,也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服务; (3)复核鉴定是一次独立鉴定,不受以前鉴定结论的影响,应出具独立的鉴定结论; (4)复核鉴定是共同鉴定。在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汇集省内或全国著名专家,共同完成疑难、复杂、重大的鉴定工作,从理论上,更具有可靠性; (5)复核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外负责。 复核鉴定是由其它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再次鉴定委托而组织进行的鉴定。一般情况下,复核鉴定人任职资格不得低于原司法鉴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