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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司法鉴定意见无效
释义
    司法鉴定意见撤销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知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可在鉴定意见作出前撤销申请,但已作出的意见无法撤销。鉴定机构也无撤销权。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时,可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但无撤销权。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相关法规确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法律分析
    一、司法鉴定意见撤消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的诸多解释和规定可以得出:
    1、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前可以申请撤销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可以撤销,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申请撤销权,鉴定机构也无法定撤销权
    2、司法鉴定所依法可以拒绝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的鉴定请求,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撤销权
    3、申请人、委托鉴定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依法有权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但无法定撤销权。因此,司法鉴定所撤销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撤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其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没有撤销权,依法不能撤销,只能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相关知识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结语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意见在作出后无法撤销,但申请人、委托鉴定人、利害关系人以及鉴定机构可以依法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另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可转让或继承,医疗费的赔偿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请在法律程序中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守。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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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