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得不到认可,应当经双方协商后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在人身侵权案件中涉及伤残鉴定是尤为常见的,由于是当事人单方委托,在选择鉴定机构、专家鉴定阶段对方均未参与,存在一定的不公正性,故在诉讼中若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往往会同意再次鉴定。 一、当事人双方委托鉴定 这种情况多存在于诉前协商阶段,由于是双方共同委托,在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上双方均有参与,如果有异议可从以下方面寻找重新鉴定的理由和证据: 1、鉴定资质方面 (1)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结论书最后一页有鉴定人的签字和介绍); (2)鉴定机构针对该鉴定项目的资质。 2、程序方面 (1)鉴定人和专家该回避未回避; (2)邀请鉴定的专家并未实际参与。 3、事实证据方面 (1)鉴定依据不充分; (2)依靠真实性未认可的证据或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需分具体案件情况) 4、鉴定结论的依据方面 得出的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落后被淘汰的等。 5、结论和分析方面 分析与结论自相矛盾或者并不相符。 二、法院委托鉴定 当诉讼中进行司法鉴定时,选择鉴定机构是法院主持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进行,此阶段一般不存在问题。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理由和证据,与当事人双方委托鉴定是一样的。 最后,如果发现鉴定有误,应该采用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事实与理由,提交基础证据。如果组织证据困难,可请求法院协助。比如请求法院要求鉴定机构提供专家名单等。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之一,只要证据和理由充分,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