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庭前原告应该准备的材料有诉状、证据附件及原件、申请证人出庭名单及身份证、对案件的书面意见(类似于代理词)、案件的定性、主张的理由等。作为原告在开庭的时候,最关键的应当准备证据,携带原件出庭。 原告可提前通过网络查询相应信息了解庭审程序。一般需在开庭前到达法院,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进入法院需过安检必须出示身份证才可进入,开庭前负责案件的书记员会进行电话联络,然后到相应法庭就坐,书记员清点当事人和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原被告可进行庭辩,最终法官宣布审判结果,原、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开庭笔录签字确认,庭审结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