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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既遂与否取决于什么?
释义
    本文探讨了犯罪既遂的定义和认定标准。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典型形态,学界存在分歧。在司法上,应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应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然而,“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概念表述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犯罪既遂的认定是行为已经成立犯罪之后对行为的发展状态的一种法律评价,任何一种犯罪形态都齐备了犯
    法律分析
    一、犯罪是否成功取决于哪些因素呢?这取决于对犯罪事实的判断情况。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典型形态,学界对犯罪既遂的定义存在分歧。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在以上三种观点中,“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通说:
    (一)“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在概念表述上不尽科学、合理。
    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存在着体系上的差异。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上,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是“一人一罪既遂”的典型形态,只有犯罪既遂形态才是完全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其他犯罪形态都不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符合修正了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的语境下,说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大抵是正确的。但是,在中国刑法学上确立犯罪既遂的“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标准,却存在着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
    在中国刑法学上,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之和,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就是行为是否具备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在中国刑法学上,任何一种犯罪形态都是行为已经成立犯罪之后对行为的发展状态的一种法律评价,它们都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其言外之意就是犯罪未遂、中止、预备等未完成形态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把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当成了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但是,按照中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不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这种观点显然是把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放在同一层次进行讨论,将犯罪成立与犯罪形态相混淆。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在认定犯罪既遂形态上并不优越于其他两种学说。
    不可否认,“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更能够准确地表述犯罪既遂的标准,但是从实质角度出发,我们发现“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并不是一种比其他两种学说更加优越的标准。
    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上,也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状态,另外还存在犯罪未遂以及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情况,不同的犯罪事实状态其判罚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拓展延伸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情形。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做出了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也指出:“抢劫罪、抢夺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与抢劫、抢夺的特定犯罪性质和具体情况有关,但均以抢劫、抢夺行为本身具有非法性为前提。”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行为人具有非法性。对于前者,需要考虑行为人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危害到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等。对于后者,需要考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否已经实际获取了财物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以及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影响等。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情节,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未遂或者犯罪既遂。
    结语
    犯罪既遂的判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实行行为、行为是否齐备犯罪构成要件等。其中,“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通说,但在中国刑法学上,该学说存在体系上的差异和不科学、不合理之处。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之和,任何一种犯罪形态都是行为已经成立犯罪之后对行为的发展状态的一种法律评价。因此,在认定犯罪既遂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实行行为、行为是否齐备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11)\t第四条\t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11)\t第三条\t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05-09)\t第四条\t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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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