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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进水管维修责任归属问题
释义
    租赁房屋水管漏水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出租人有义务修理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漏水。租赁合同中,如果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则出租人不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则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若承租人因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坏,需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需获得出租人同意方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过程中,因房屋本身问题,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水管漏水,应当由房屋出租人负责修理。因为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出租人应当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居住用途,水管漏水是不符合居住要求的情况,房屋出租人有义务负责修理。但如果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房屋租赁中的水管漏水问题应由出租人负责修理,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如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有权自行维修并由出租人承担费用。若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承租人有责任妥善保管租赁物,若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同意则需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根据以上规定,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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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