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费增加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原则,包括根据父母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子女可以申请增加抚养费,如物价上涨、费用增加等原因。父母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如失去经济来源、犯罪被监禁等。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情形消失时,抚养费应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 法律分析 一、如何确定抚养费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增加抚养费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3、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抚育费,负担多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至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者可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比例,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者可用财物抵押。增加抚养费的情况包括物价上涨、费用超支、正当理由等,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有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犯罪被监禁、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等。需注意的是,特殊情形消失后,应恢复原定数额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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