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如果子女患有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者无法给付子女抚养费,继父或继母可以拒绝增加抚养费,但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如果有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法律分析 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抚养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以及无法给付子女抚养费的,继父或继母可以拒绝增加抚养费,前提是没有合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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