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出资罪怎么界定 |
释义 | 抽逃出资罪的界定方法如下: 1、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2、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 3、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 4、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 5、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 6、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 7、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 一、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可以诉讼时效经过抗辩,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其实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且是对公司的不守承诺的行为,另外,股东抽逃出资会使公司资本补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补足出资的责任可以突破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为: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抽逃其出资,有下列情形之一: 1、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等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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