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一、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资数额在300万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0万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