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抽逃出资罪的认定,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也可犯前款罪。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一、股东抽逃出资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一)补足出资额; (二)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一般需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抽逃出资认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成立后,一股东以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名义从公司借款,所借款数即为该股东出资额,并不予归还,能否认定为抽逃出资? 这里主要涉及证据的认定问题。股东把公司资金借给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所借数额又与自己在公司的出资吻合,实际就是抽逃出资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 (一)股东把公司款项借给自己关联公司,而关联公司并不出具任何形式担保,在借款到期后,借款将难以追回; (二)股东把公司款项借出后,根本未打算索回,放任自己的关联公司使用,甚至放任超过诉讼时效,直接导致公司丧失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借款的权利; (三)关联公司根本不缺钱用,现金流充裕,经营状况良好,可以证明公司股东有故意行为;或者关联公司本来就是皮包公司,款项既已划出,必将难以追回,甚至使追回款项成为不可能。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特征加以对照,可以找出公司股东把公司款项借给自己关联公司的真实意图,以此可认定其属抽逃出资行为,并可依法、依约定向其追索,并由其向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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