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租别人的公租房住我犯法吗? |
释义 | 租别人的公租房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规定,公租房的承租人不能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否则会责令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如果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申请人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如有不符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及时落实整改。 综上所述,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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