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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企业收购的形式有哪些?
释义
    公司兼并的主要形式有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股式。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公司实施并购的原因包括避开壁垒、获得协同效应和增强对市场的控制力。在公司合并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合并可能无效。建议律师全程介入,并进行相关调查和程序,以确保合并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一、我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实施并购的原因
    1.避开进入壁垒,迅速进入,争取市场机会,规避各种风险。
    2.获得协同效应。协同效应产生于互补资源,协同效应通常通过技术转移或经营活动共享来得以实现。
    3.克服企业负外部性,减少竞争,增强对市场的控制力。并购战略可以减少残酷的竞争,还能够增强对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三、公司合并的注意事项
    避免合并无效
    公司合并只要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都可以作为合并无效的原因。在实务中,违反下列强制性规范是常见的导致公司合并无效的原因:
    1、违反公司法第38条和10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经股东(大)会决议。
    2、违反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除章程有特殊规定外以出资比例确定股东权利,股东公司以股份确定股东权利。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对目标公司进行相应调查,重点在于公司资产文件、公司合同及债权债务清册、公司财务资料、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建议合并全程由律师介入,相应的文件以及程序严格按照律师制定程序进行,否则会得不偿失。由于我并不了解你们的具体过程无法提出针对性的意见,故以上只是一些比较宏观上的看法。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结语
    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主要形式包括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公司实施并购的原因包括避开壁垒、获得协同效应和增强对市场的控制力。在公司合并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避免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合并无效。建议在合并过程中律师介入,并严格按照律师制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合并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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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9: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