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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迁房的定义是什么
释义
    回迁房是指在发展商征收土地时,回迁民被赔偿的房子,售价普遍低于商品房。回迁房和商品房在交易手续上一样,但回迁房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回迁民手持的是合同,而不是房产证。回迁房都比商品房要便宜,适用于那些敢于承担风险的人,回迁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已不适应市场发展,按照原住房面积标准进行安置,或者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购买回迁房需要凭拆迁证明、身份证、购房合同等办理手续,缴纳房款等,与购买商品房的手
    法律分析
    回迁房是指在发展商征收土地时,回迁民被赔偿的房子;商品房则是指发展商自行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商品房都出房产证了,那交易都一样。没出房产证的,回迁民手持的是合同,就有一定的风险。回迁房都比商品房要便宜,敢于承担风险,那就买回迁房比较划算。
    回迁房的标准: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提出的住房标准,两居为56平方米,三居为80平方米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定早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所以这个标准已不再执行。对于危改回迁房屋,按照原住房面积标准进行安置。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同的,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扣除工龄、调节因素、教师优惠等因素计算。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计算,不再扣除工龄等因素。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出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对于人均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标准进行安置。
    回迁房的购买手续:
    购买回迁房与购买商品房的手续是一样的。
    1.凭拆迁证明和身份证签订购房合同并结算房款。
    2.按合同规定交房款并取回发票。
    3.凭拆迁证和购房合同等到房产交易中心大厅办理房产证手续。
    4.视房屋面积大小减免部分或全部契税。
    5.凭房产证和契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手续。
    拓展延伸
    回迁房和商品房的房产证有何不同?
    回迁房和商品房虽然都是房地产项目,但它们的房产证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是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行为的法律依据。而回迁房和商品房的房产证性质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产权来源不同:回迁房是指政府或其他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居民安置的住房,其产权来源为政府或单位;而商品房则是由开发商开发并销售的房屋,其产权来源为开发商所有。
    2. 房屋性质不同:回迁房多为廉租房、公租房等,属于非商品住宅性质;而商品房则属于商品住宅性质,可以自由买卖、交易。
    3. 土地性质不同:回迁房的土地性质为国家划拨用地,而商品房的土地性质为国家出让用地。
    4. 房屋套数不同:回迁房多为住宅套数较高的住宅楼,而商品房则多为住宅套数较少的住宅楼。
    5. 建筑面积不同:回迁房多为建筑面积较小的住宅,而商品房则多为建筑面积较大的住宅。
    6. 价格差异:由于回迁房的成本价格较低,而商品房的开发成本较高,因此回迁房的价格相对较低,而商品房的价格相对较高。
    总之,回迁房和商品房的房产证在性质、来源、性质、土地性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虽然它们都是房地产项目,但回迁房的法律地位和权益相对较低,而商品房则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结语
    回迁房是指在发展商征收土地时,回迁民被赔偿的房子;商品房则是指发展商自行出售的房子。回迁房的价格一般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因为它是在发展商征收土地时回迁民被赔偿的房子。回迁房的标准根据原住房面积标准进行安置,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同,则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扣除工龄、调节因素、教师优惠等因素计算;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计算,不再扣除工龄等因素;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出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购买回迁房与购买商品房的手续是一样的,需要凭拆迁证明和身份证签订购房合同并结算房款,按合同规定交房款并取回发票,凭拆迁证和购房合同等到房产交易中心大厅办理房产证手续,视房屋面积大小减免部分或全部契税,凭房产证和契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教师法(2009-08-27)\t第二十八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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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