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如何办理? |
释义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如何办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规定: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周围环境现状;(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评价结论。第八条 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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