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质证内容有什么 |
释义 | 1、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的内在的客观联系,对其有证明作用。根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此行政诉讼的事实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附带行政赔偿诉讼或者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的事实,还应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等事实。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用于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包括两方面,一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凡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提供、收集的证据。均不属于合法证据;二是某些事实必须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不具有这种特定形式的证据,亦不属于合法证据。 3、证据的真实性又称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这种真实应当是法律上的客观真实,决非一般意义上的客观真实。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质证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审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能力,也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釆性,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应当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另一方面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和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当事人针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 1、《行政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 2、《行政证据规定》第—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3、《行政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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