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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两罪的立案标准
释义
    《修正案》中增加此两罪的规定,主要是解决由于实践中对执行工作中渎职犯罪认识不一致,规定不明确而导致的对此种犯罪打击不力,而予以重新明确的渎职类犯罪。执行工作人员构成此两种犯罪,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其不仅要有行为,而且其行为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要有结果,才能以此两罪给予其刑法处罚,缺一不可。因此,行为人的失职或滥用职权行为是否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乃是此两罪中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究竟何为重大损失呢?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尚未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实践中对此两罪的追究。笔者认为,此两罪中认定构成重大损失,应当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有关渎职犯罪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规定。笔者建议两罪的立案标准可作如下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个人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一年内3次以上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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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