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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字路口红绿灯缺失,车撞车责任归属成谜
释义
    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划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故意造成事故、过错导致事故、逃逸或破坏证据等情形,该当事人将负全部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责任将根据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如果各方都没有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
    法律分析
    一、在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下撞车谁的责任
    1、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双方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由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全责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当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确定取决于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的影响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或者有其他过错,该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双方或多方的过错导致事故,责任将根据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如果各方都没有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逃逸、破坏现场、伪造证据等行为都将导致责任全部由该当事人承担。记住,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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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3: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