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自愿,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况: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宅基地使用权。 一、公证但未过户房产能不能抵押 公证但未过户房产不能抵押。 民法典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房屋转让公证后,未办理登记的,因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不能抵押。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回迁房没有房产证可以买卖吗 回迁房没有房产证不可以买卖。房屋买卖变更物权需要到房屋管理机构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如果房屋本身就没有房产证,是没办法对外证明房屋的归属的,也不能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所以,不能进行买卖。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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