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不收押的疾病? |
释义 | 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患者,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为传染病以及有严重的其他疾病的患者被拘留后可能会将其他拘留人员感染,从而使他人患病,所以这类人员一般会被送去隔离治疗。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一般是被判为无罪的,后期会被送到精神病院。而产妇她们的孩子,新生的婴儿是无罪的。所以这样的拘留人员会受到其他的处置。第一,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比如严重的抑郁症,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癫痫疾病等等不予关押; 第二,各种类型的严重的心脏疾病不予关押; 第三,严重的高血压疾病不予关押; 第四,严重的肺结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第五,严重的各种肝脏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第六,严重的肾功能疾病不予关押; 第七,严重的脑血管问题导致的各种疾病不予关押; 第八,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不予关押; 第九,白血病患者等疾病不予关押; 第十,严重的糖尿病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十一,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十二,患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的疾病。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了解到看守所对人犯不羁押的三种特殊情形,主要包括患有精神疾病或是急性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怀孕或是哺乳期的妇女。同时,我们对看守所在收押犯人时的一些【法律法规】都有一定的认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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