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诉诉讼费是否减半收取 |
释义 | 反诉减半收取诉讼费要视情况而定。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前提条件是: 1、当事人经济困难,申请了司法救助,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同意当事人减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2、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指产生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通俗的来讲,就是“打官司”。它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告诉(起诉)、申诉、控告或司法机关依职责追究他人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裁决的一种法律行动。 诉讼分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类。行政诉讼即为我们俗称的“民告官”,它适用于大部分的民事诉讼的法律。民事诉讼里,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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