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驳回起诉不收诉讼费。根据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依法由原告预交的费用。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