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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和解、调解和诉讼相比,仲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释义
    与和解、调解和诉讼相比,仲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些方面: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采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应的法律等;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不公开审理。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是仲裁的原则,使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
    申请劳动仲裁要的条件: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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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