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口头放弃继承是否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继承人口头放弃继承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被继承人的债权可以继承,但需符合一定条件;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是无效的,除非在继承开始后得到追认。 法律分析 一、继承人口头放弃继承是否有法律效力 不可以口头放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因此,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可以放弃继承,但是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以口头形式放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被继承人的债权继承人是否能够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债权,继承人能够继承。 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债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继承开始前已存在的。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债权合法。 3、债权的履行标的为财物。债权的履行标的须为财物才能被继承。如被继承人生前委托第三人履行某种行为则不能继承。 4、债权无人身专属性。无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可以继承。因为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一旦债权人死亡,人身权归于消灭,但是属于财产性质的债权并不因此灭失,而是作为遗产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是不是有效的 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是无效的。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继承权的取得亦是依赖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方才取得。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也就是说,放弃继承最早的时间即是始于继承开始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因为,在被继承人生前,继承尚未开始,继承人也尚未取得继承权,其自然无法去放弃尚未取得的权益。 因此,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除非在继承开始后得到追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口头放弃继承是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否则将被视为接受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可以被继承,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被继承人死亡前的放弃继承是无效的,只有在继承开始后得到追认才会生效。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将被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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