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注疫情防控中的温暖瞬间 |
释义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与违规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处理前需听取教师陈述和申辩,听取相关意见。教育主管部门应严格程序、充分调查、民主评议、公正判定,以合法程序让教师心服口服。 法律分析 律师解析: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这样的规定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教师的处罚绝不能居高临下,一纸公文,一开了之,而是需要严格的程序,充分的调查,民主的评议,公正的判定,如此才能程序合法,以理服人,让教师心服口服。 拓展延伸 疫情防控中的人间大爱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人们展现出了无私奉献和众志成城的精神,彰显出了人间大爱的力量。无论是医护人员日夜奋战在一线,还是志愿者们积极参与各项防控工作,他们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人道主义的真谛。许多普通人也纷纷伸出援手,捐款、捐物、提供帮助,为那些受到疫情影响的人们送去温暖和关怀。这些温暖瞬间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支持,更是心灵上的慰藉。疫情防控中的人间大爱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美好,也激励着我们共同努力,战胜疫情,共创美好未来。 结语 在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教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将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罚决定应当基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在做出决定前,还应听取教师、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和公正的判定,教育主管部门才能赢得教师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程序合法,让教师心服口服。同时,我们也应该在疫情防控中看到人间大爱的力量,无论是医护人员还是普通人,他们的无私奉献和众志成城的精神,都展现了人道主义的真谛。让我们共同努力,战胜疫情,共创美好未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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