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具体有: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购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接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法律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 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