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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税能否税前扣除
释义
    员工与本单位约定由本人在户籍地自行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本单位不用帮助扣缴。年终个税汇缴,请问该个人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雇主聘请居民个人为本单位员工,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一部分为单位承担,一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在个税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指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居民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其综合所得税前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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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