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拆迁资产清查期间,产权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拆迁单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并确保清查过程中资产不受损坏。同时,产权所有人应当留存与该资产有关的所有相关证据和文件,以便日后确权和索赔。如果因清查工作不当而导致资产损坏或遗失,拆迁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当依据拆迁前的评估价格或者协商一致的价格支付。评估、评估结果公示、拆迁安置补偿的计算支付等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拆迁单位应当对拆迁中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产权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拆迁补偿协议书》:在清偿补偿款项和过渡期间,如产权人有资产遭受丢失、侵犯、毁损等情况,由拆迁工作组负责赔偿。 因此,在拆迁资产清查期间,产权所有人应当密切配合拆迁单位的工作,同时留存相关证据和文件,如有资产损伤或遗失,拆迁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