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研究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送达方式,包括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收悉的方式,以及无法使用上述方式时的公告送达。 法律分析 (一)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邮寄送达; (七)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对于无法用上述方式送达的情况,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陪审团”或者“陪审团的裁决”,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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