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委托人签字如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具有法律效力。委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你想委托他人,你需要签署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在委托合同中,应详细约定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明确委托授予的权限。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受托人未经委托人指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应明确约定期限,受托人应在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受托人因自身过失不能按时完成的,构成违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订立合同时,建议根据实际具体委托事项,明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权,降低合同履行风险,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有哪些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2、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3、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1)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2)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3)《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委托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1)特别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2)概括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1)单独委托 (2)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共同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1)直接委托 (2)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3)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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