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机构每年都需要对被安置教育的人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且无社会危害性的,应当及时提出对其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并由作出安置决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解除安置教育的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 第三款、第四款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