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动车能退换货吗 |
释义 | 电动车购买后享有七天的无理由退货权益,但个别经销商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消费者应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等。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争议纠 法律分析 电动车在购买后享有七天的无理由退货权益,但个别经销商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这时你应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消费者正确维权的方式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交换意见,协商解决争议。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职责去保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其一项重要职能。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过程为:一是收理消费者的投诉;二是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处理、答复;三是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在与经营者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可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种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就争议的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是解决消费争议的司法手段。 三、消费者维权的证据有哪些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例如在一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中,原告提出自己曾在被告处购买一瓶化妆品,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痛痒等症状,经医院诊断系涂搽该化妆品所致,花费医疗费2000元,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就需要至少提出三个证据才能使本案成立:一是与被告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如购货发票;二是医院的诊断证明;三是医疗费单据。 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方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结语 电动车购买后享有七天的无理由退货权益,但个别经销商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消费者应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等。同时,《产品质量法》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只需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要求。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提交外方书证并附中文译本。 法律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07-22)\t第十七条\t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07-22)\t第九条\t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12-17)\t第九十一条\t本规定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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